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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題查詢/性別統計指標(按各鄉市分)

MOD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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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勾選 項目 單位 定義
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由本鄉(市)各選區選舉產生之市代表現有人數。
由本鄉(市)各選區選舉產生之縣議員現有人數。
由本鄉(市)選舉產生之市長現有人數。
所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正式編制內職(教)員數。
本所一級主管人數。
指於本所及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給之簡任(派)文職人員。但不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所屬公務人員簡任(派)公務人員統計範圍僅包括:1.行政機關2.公營事業機構3.衛生醫療機構4.各級公立學校職員等四類。
指於本所及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給之簡任(派)文職人員。但不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所屬公務人員簡任(派)公務人員統計範圍僅包括:1.行政機關2.公營事業機構3.衛生醫療機構4.各級公立學校職員等四類。
指於本所及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給之簡任(派)文職人員。但不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所屬公務人員簡任(派)公務人員統計範圍僅包括:1.行政機關2.公營事業機構3.衛生醫療機構4.各級公立學校職員等四類。
以國民中小學校實際現職(編制內)校長人數計算。
以國民中小學校實際現職(編制內)主任人數計算。
以國民中小學校實際現職(編制內)組長人數計算。
本鄉(市)調解委員會組織之委員數。
二、就業、經濟與福利
指低收入戶家庭列冊人數。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指低收入戶之戶數(以戶長性別區分)。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指中低收入戶家庭列冊人數。中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指中低收入戶之戶數(以戶長性別區分)。中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人數。
0至未滿6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人數。
6至未滿12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人數。
12至未滿64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人數。
6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人數。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人數占總人口數比率。
人次 係指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補助之人次。
係指本所認定年滿65歲以上獨自居住、或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經需關懷之老人人數。
係指本所認定年滿65歲以上獨自居住、或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經需關懷且為中(低)收入戶身分之老人人數。
係指本所認定年滿65歲以上獨自居住、或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經需關懷且為原住民身分之老人人數。
係指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之發放人數。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扶助或認定身分之家庭。
人次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扶助之人次。
由澎湖縣社會局主管並依據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社會大眾。
三、教育、媒體與文化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教師數(含校長)。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教師數(含校長)。
各公私立國中小之校長人數。
各公私立國小之校長男女人數占各公私立國小之校長人數百分比。
各公私立國中之校長男女人數占各公私立國中之校長人數百分比。
15歲以上人口受國小教育者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15歲以上人口受國中教育者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15歲以上人口受高中教育者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15歲以上人口受大專及以上教育者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人次 參與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舉辦活動之人次。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未婚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有偶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離婚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喪偶人口數。
指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境之人數。
指當年結婚者之平均年齡。
指當年初次結婚者之平均年齡。
指當年初次結婚且為不同性別者之平均年齡。
指當年初次結婚且為相同性別者之平均年齡。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本國。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大陸及港澳。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東南亞及其他國家。
0/00 係指某一特定期間之離婚對數對同一期間之期中有偶人口數比率。
戶籍登記當年底初婚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再婚人口數。
指當年不同性別結婚者人數。
指當年相同性別結婚者人數。
四、人身安全與司法
失蹤人口之發生數。失蹤人口係指在台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2)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3)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4)迷途走失;(5)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6)智能障礙走失;(7)精神疾病走失;(8)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9)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失蹤人口之尋獲數。尋獲數=尋獲當年(月)數+尋獲以前年(月)數。
指因火災而死亡的人數,死亡人數係指火災當場死亡或受傷於14日內死亡者;另車輛火災發生原因係車輛行進間發生車禍而造成人員死亡者,不列入火災死亡統計。
指因火災而受傷的人數,受傷人數係指無論其受傷嚴重程度均計算在內,含受傷後逾14日死亡者;另車輛火災發生原因係車輛行進間發生車禍而造成人員受傷者,不列入火災受傷統計,其他非車禍火災造成人員受傷,皆應列入火災受傷統計。
指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禁止駕駛之人數。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地方政府主責機關接獲通報被害人數,在同一年度中,同一人不論通報多少次算1次。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數。
五、健康、醫療與照顧
人/十萬人 全年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已完成戶籍註銷之全年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人/十萬人 全年因惡性腫瘤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全年因惡性腫瘤而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指夜間型住宿、全日型住宿、日間照顧、部分時制照顧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內現有實際服務人數。
長期照護、養護及安養機構內現有實際照顧人數。
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數。
千分比 某一特定期間人口增加數對前期人口數之比率,又稱人口成長率。
0-1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
15-6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
年齡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
戶籍當年出生登記人口數。
千分比 每千人中出生人口之比率。
戶籍當年死亡登記人口數
千分比 每千人中死亡人口之比率
戶籍遷入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入人數)。
戶籍遷出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出人數)。
凡依戶籍法規定具有戶籍註記之現住原住民人口。
指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並在其戶籍資料註記「平地原住民」者。
指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並在其戶籍資料註記「山地原住民」者。
指當年度15歲至19歲年齡組育齡婦女生育人數。
六、環境、能源與科技
編有列管編號,並列管建檔督查之廁所個數。
本市廢棄物清理單位之人員,包括編制內及非編制,惟不包含環保警察、服環保替代役人員及環保志工。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人員數。
指政府為運用民力,協助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等消防工作,遴選地方民眾所編組的義務性輔助消防機關,其遴選條件為在當地居住、年滿二十歲、身體健康、熱心公益、十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之民眾志願擔任之。